对于初来乍到美国旅游的你,无论身处美国的哪个城市旅行,特别越是繁华的地段,你就会发现,明显的,大大小小的流动的路边摊贩就越来越多,有卖食品的,有卖工艺品,有卖小商品的。这时你的心里肯定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为啥美国政府会允许流动性的小商贩存在,多影响市容啊,多不卫生啊,为啥没有城管来管一管哩?”特别在华人居住区,比如唐人街都会有个人的临街小摊贩在卖蔬菜水果,或其他生活小用品。
其实美国政府允许施行街头摆摊的政策首要是以考虑解决民生为前提的,民生永远都是第一位的。摆摊是世界上最原始的商业模式之一,特别在经济不景气的前几年,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以摆摊方式就业的人日益增多。因为它的创业成本低,技术含量要求也不高,对就业者的培训也相对简单。为了配合对路边摆摊这个行业申请者日益增多的需求,美国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力求在维护卖家和买家双方的合法权益上做到更好的保障。
美国允许街头摆摊的商品种类大概有如下几种:
一,非商业目地、第一修正案摊位
此类摊位的人群往往是要表达自己的一种观点、信念或诉求,而不是出于商业为目地的,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宗教、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公民个人和组织有权在街道、路旁、其它公共道路以及该市的公园内,以和平的方式组织和参加第一修正案集会,而且有权在他们抗议的对象附近举行第一修正案集会,使他们的诉求被人看到听见。但是,这些活动必须服从旨在保护公众安全,个人以及财产的合理限制,同时顾及没有参加集会者的利益,使他们可以使用街道、路旁以及其它公共道路前往自己的目的地,并使用公园用于娱乐。
在普世的价值观念为“天赋人权“的美国,与言论表达有关的销售和活动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假如你摆摊销售或分发与言论自由有关的物品,比方说销售自己的艺术作品,分发政治传单或任何与言论自由有关的东西,政府不能加以禁止或严格限制,因为这个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所以,当你行走在美国街头,看到基督教会或其他教会用来传福音的流动性的展架也好,亦或看到法轮功为了反对中共迫害、慈悲救人所搭设的,向路人们讲述真相的资料展板也好,都是美国法律下赋予的一种人权自由,在这里“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言论,集会以及宗教信仰自由被得到充分的肯定和保护。
二,贩卖一般小商品摊位
售卖非食品类的商品如T恤衫、围巾、手机配件、玩偶、手表、袜子、帽子等等诸如此类商品,需要申请贩卖此类商品执照。立法规定该执照核发数量上限为853张,所以要申请到此类执照基本不太可能,除非因残障退役且可提供荣誉退伍令影印件的退伍军人。
三,贩卖食品类摊位
主要售卖热狗、新鲜水果、咖啡等食品或饮料,由于涉及食物及卫生健康问题,因此食品商贩受纽约市健康与心理卫生局管辖,要合法售卖商品,必须获得健康与心理卫生局发放的售卖许可,申请许可之前,必须完成为期2天,每天4小时的“流动商贩食品保护课程”并需通过考试,才能获得个人流动食品售卖执照。
鉴于因每个州的流动食品执照数量有限,纽约市政府还提供了一些其他可能的选择,如:
可以申请操作者执照,在别人获得许可的餐车或卡车上工作;或者申请执照和由纽约市健康与心理卫生局发放的其他级别的售卖许可,如“有区域限制的流动食品售卖许可”,办理这类许可证所需的时间就大大减少,但是售卖地点就有很严格的限制,此外还可以获得执照后申请在特定的集市上进行售卖的许可,但是这一类型的许可对日期、时间、地点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样存在着诸多不便。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选择合法的摆摊地点须了解所在地城市法律法规,联邦法律,未发表的城市备忘录等涉及的限制条款。
※ 尽管摆摊需要考虑选择最有商机的售货地点,但是即使持有许可证和执照也不意味着可以自己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地方摆摊,摆摊的地点受到城市法律法规、联邦法律、未发表的城市备忘录的限制,不同类别的商贩由于受到不同部门的监管,必须遵守各自所属范围的规则制度。
※ 在摆摊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健康与心理卫生局、消费者事务局、警察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如违反规定也是需要接受罚款或者处罚。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由警察局负责执法,违法卫生法规的行为由警察局和健康心理卫生局共同执法。尽管执法人员的态度比较客气,法律也保障商贩在管理人员执法时,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以及自行拍照存证的权利,警察开罚单的同时也会开出听证会通知书,如果认罚可以交罚款,如果不认罚,则需要去听证会申请法庭裁决。如胜诉,罚单可以撤销。
形形色色兜售商品的街头商贩,显然成为了美国的特色街头一景。当然任何行业能够得之于长期健康发展,都需要建立在商贩们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法律同时反过来也会维护保障商贩们的合法既得权益,两者才相得益彰,事半功倍。